儿童保险合同

时间:2024-02-15 13:27:19
儿童保险合同

儿童保险合同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儿童保险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儿童保险合同1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第一章 投保条件

第一条 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 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 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 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合同范本《儿童保险合同范本》。

第五章 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 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 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 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 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周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儿童保险合同2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未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并逾期一月未办补交手续的,保险单便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生存退保金(见附表四)。

第十条在保险单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补

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效力。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险单必须期满二年且按规定交足保费,凡符合申请条件而要求退保者,保险人按规定退给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证明。

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投保人或被投保人可持保险单及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领取婚嫁金,保险责任自期满之日起终止。

单位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单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分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儿童保险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帮助父母为孩子的教育和婚姻筹集资金,并在孩子遭遇意外时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特持有本保险。

第一章保险条件

第一条凡年满21周岁至50周岁的父母(投保人),均可为其1周岁至15周岁的健康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承保人)投保少儿保险。但是,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投保时身体状况不良、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七年至二十一年,自保险开始之日起至二十二年届满时止。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致残的,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见附表1)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但每年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2),保险责任终止。

3、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病身故,保险人给付身故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上全日制本科、专科生时,保险人每年根据报名证明缴纳约定的教育基金,缴费年限以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为限。

5、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人给付婚姻保险金(见附件3)时,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隐瞒、欺骗或者违反保险条件。

2、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

3、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和自杀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4、被保险人因战争或敌对行为而死亡或伤残。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死亡或伤残。

6、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和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分为每月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个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年限与保险年限相同。

第六条每月保险费为5元、10元、15元、20元的,每年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1000元、20xx元、3000元、4000元,每年教育金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年龄在100岁以上(含100岁)的,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及其妻子在保险生效之日起满二周年时,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的,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可持保险凭证及必要的证件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从次月起可全额免交保险费,投保人夫妇一方发生上述意外,可免交一半保险费。

第五章有效、无效、恢复和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自投保月份的第一日起生效,但在被保险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生效。

第九条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逾期一个月未办理交费手续的,保险单自动失效,保险人不负责支付保险费,但生存退保金可以退还(见附件4)。

第十条保险单有效期满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支付有效期满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单恢复有效。

第十一条申请退保时,保单必须满两年,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费。对于符合申请条件并要求退保的,保险人将按规定退还其生存退保金。

第六章保险金的运用和支付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身故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残疾时,投保人应持保险单及时向保险人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

1、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残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保险人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按规定支付保险金。保险人自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周年后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存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凭保险单和本人身份证明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自届满之日起终止。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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